2017年6月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修正案。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修订案,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此次修订,是我国水环境保护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,标志着水污染治理从理念到实践,迈入了更为严格、系统、科学的新阶段。
新法最引人注目的特点,在于其鲜明的“严”字当头。它不仅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引入了“按日计罚”等严厉措施,显著增加了违法成本,更重要的是,它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水环境保护责任。法律规定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,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。这一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的制度设计,将水污染防治成效与地方政绩考核紧密挂钩,从根本上扭转了“重经济、轻环保”的旧有观念,为落实治水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在治理思路上,新法实现了从“末端治理”向“源头预防、过程控制、综合治理”的深刻转变。它确立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导向,要求防治工作必须与水资源管理、水生态保护相协调。法律新增了“河长制”的相关内容,将其成功的地方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,要求建立省、市、县、乡四级河长体系,确保每一条河流、每一个湖泊都有人管、有人治。新法加强了对工业、农业、生活等各类污染源的全面管控,特别针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这一长期短板,增设了专门的防治条款,要求科学施用农药化肥,防治畜禽养殖污染,推进农村污水、垃圾的集中处理,填补了乡村水环境治理的法律空白。
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,是新法的另一大亮点。法律明确保障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水环境信息、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。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公开其排污信息,环保部门需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。这极大地拓宽了社会监督的渠道,将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有机结合,形成了水污染治理的强大社会合力。一个“政府主导、企业施治、市场驱动、公众参与”的多元共治格局正在法治的轨道上加速形成。
新法的实施,为“水十条”(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)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。它像一把高悬的利剑,震慑着各类环境违法行为;又如一套精密的导航系统,指引着全社会朝着水清岸绿、鱼翔浅底的目标稳步前行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。2018年之后,各级政府部门如何细化配套政策、严格执法监管;生产企业如何加快绿色转型、承担治污主体责任;公众如何行使监督权利、践行绿色生活,都将成为检验新法成效的关键。我们有理由相信,随着新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的全面落地生根,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赢得新的胜利,为建设美丽中国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,筑牢坚实的法治基石。